
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
B16297-1996
國家環境保護局1996-04-12批準 1997-01-01實施
前言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七條的規定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在原有《工業"三廢"排放試行標準》(GBJ 4—73)廢氣部分和有關其他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。
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、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。
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,除本標準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外,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,其余均執行本標準。
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。